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或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或发给员工牌、工作服,甚至有合同、有底薪,这些看似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实际未必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某些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特别注意提防以下误区。
案例一:《主播经纪协议》等于劳动合同?
丽娜凭借天生丽质与某网络科技经纪公司签订一份《主播经纪合同》,公司每月向丽娜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该经纪合同还对丽娜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工作到6个月时,丽娜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退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在岗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她又诉至法院,亦被法院驳回。
劳动关系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丽娜的主要工作在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既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当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费用。
案例二:《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等于劳动合同?
刘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任证券经纪人,公司委托刘某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公司向刘某支付代理报酬。一年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
之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等。仲裁未予支持其请求,刘某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案中,刘某与某证券公司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可知,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刘某无法提交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三:代驾司机有工牌、工服当然符合劳动关系?
赵先生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某代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代驾协议》约定:赵先生作为代驾司机可以打开公司特定软件,如果有客户需要代驾,即可以联系附近要求代驾的客人并为其进行代驾业务。
同时,公司按20%收取信息服务费,该费用在代驾司机提供服务成单后由公司从其预存款中扣除。
此外,公司还为赵先生提供专用代驾工牌、工服。
可是,在工作7个月后,赵先生退出与公司之间的代驾关系,并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驳回赵先生的仲裁申请。
本案中的代驾关系,实质上就是代驾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一个信息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代驾司机什么时间接活,什么地点接活,什么时间休息,何时解约,完全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和管理。
在收入方面,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其收入并非由公司支付报酬。与正常劳动关系下领取工资不同,此时的代驾司机还需向代驾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至于代驾公司为赵先生提供的工牌、工服等,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保险员有合同、有底薪符合劳动关系?
吕小姐经某保险公司培训合格后成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保险代理员达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绩,每月底薪1000元,绩效薪水按完成业务量统一核算。若代理员在半年时间内,有3个月未完成最低成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事后,吕小姐在5个月时间里,就有3个月未达到最低成绩。因此,公司不仅未向吕小姐支付这3个月的底薪工资,而且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其保险代理合同。吕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吕小姐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吕小姐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基于保险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保险公司委托吕小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吕小姐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并在取得一定绩效时获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费薪水。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吕小姐可另行主张权利。否则,吕小姐继续按劳动关系主张权益,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