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经常遇到员工上班却不干活的现象,很影响士气,单位很苦恼。
本文将教你四个步骤,干掉出工不出力的员工。
另外,如果等不及,需要减少步骤怎么办?
这些函除了这些基本的表述,还有哪些要注意细节的?
01
四个步骤,开除出工不出力的员工
(一)发出《关于提交工作计划的函》,要求于2019年X月X日前提交(如果要增加怠工的证据,则还可发出《关于提交工作总结的函》要求于2019年X月Y日前提交)。
(二)发出《关于催促提交工作计划的函》,关于相应的工作任务,你没有完成,要求于2019年M月M日前提交工作计划,并就未提交工作计划作合理说明,否则将作出记过处分。
发出《关于催促提交工作总结的函》,关于相应的工作任务,你没有完成,要求于2019年M月N日前提交工作总结,并就未提交工作总结作合理说明,否则将作出记过处分。
(三)发出《记过处分》,要求你于2019年X月X日前提交工作计划,于2019年X月Y日前提交工作总结,
但你至今一直没有提交任何的报告,也拒绝作出合理说明,你的上述行为已对单位的经营管理造成了影响及损失,
因你不服从工作安排,没有按时完成工作,
根据《XX制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对你作出记过处分。
现再次通知你,请你于2019年X月X日前提交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否则单位将依法对你作出相应的处分。
(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在对你作出记过处分后,你仍拒绝相应的工作安排,此期间的行为已符合记过处分的情形。
因你累计达到两次的计过处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现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02
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先落实这些内容
(一)有无相应的约定或制度依据
检查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一年内因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上班干私活、兼职、违反操作规程等违纪行为被记过累计达两次者,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说明:
(1)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的依据是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规章制度,所以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作为解除的理由,存在一定的风险。
(2)如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则单位的制度应:
1.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2.已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二)如无合同约定且无制度规定,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也要注意:
如合同约定或无制度规定时,则不但进一步增加风险,也对于解除的条件更加严格一些,应谨慎考虑风险。
对于一些,如不仅消极怠工,且有喧哗、阻碍生产秩序、影响生产等情形的行为,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低。
(三)是否已收集好如下证据,可以应对官司
发出的函件、合同及规章制度、书面警告、视频、照片、谈话记录及录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效果的记录、纵向及横向的工作效果对比记录等。
03
常见的败诉情形
(一)无合同及制度依据,且又不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的(前面已述,不赘述)。
(二)有多个处分的选项,比如相应行为有警告、记过、开除的对应选项,但却作开除处分。
(三)工作的安排不合理,比如有侮辱性,比如从来没有从事过不懂的,比如换了很远的工作地点等不合理的。
(四)有工会却没有通知工会,或在起诉前没有通知工会的(有些地方单位没有工会的,也要通知地方工会)。
04
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支付未发放工资(被单位认定怠工期间如不发放工资或不足额时)。
(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合同且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end)
员工管理中,离职管理是法律纠纷高发区。
活干得稀烂还赖着不走,动不动要仲裁,遇到这种员工怎么办?
学会劳动法,让他扫地出门!
吃透了劳动法,就能把它变成调节劳动关系的趁手工具。
这需要我们用数学的视角看劳动法,把法条看作一个个公式,而不是一串串句子。
例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个法条把它变成公式就是:
【合法解除的要件】=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
+制度中有违规事实、严重程度匹配的条款
+违规事实
+解除前告知工会
+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
想要合法辞退员工,就得在情境中搜集公式里包含的各个元素。
第一,公司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
第二,“制度中有违规事实、严重程度匹配的条款”吗?
第三,抓到了员工的“违规事实”吗?
这些元素都搜集到了,再“解除前告知工会”和“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把公式的元素凑齐,就是一个无可挑剔的合法辞退操作了!
这种把法条变成公式,搜集情景中元素等值替换到公式里的思考方式,就是“代入思维”。
用代入思维解除劳动关系,无论遇到何种情景,都不用担心踩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