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已成为新常态。
为应对新冠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合格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发布了新的疫情防治规定,小结合信息,进一步梳理疫情期间的劳动问题,作一些参考。
1、疫情期间未被管控限制而正常出勤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隔离休息为由,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原则上不可以,当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被疫情管控的劳动者,需要与往常一样履行正常出勤工作的义务。
2、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不可以。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不受《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规定的限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符合该条规定,若因为政府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但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员工补休。
3、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加班时间,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且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紧急特殊情形下,加班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也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据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但需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方可执行。
4、企业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安排,需要完成紧急生产任务,员工拒绝企业的加班安排,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需视情况而定。
鉴于此种情形符合《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企业可以直接安排员工加班,无需经过协商程序,故企业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规定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但实操中,建议企业对于员工的拒绝加班行为,谨慎处置,在情节尚不严重时,避免直接采用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
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可以。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在符合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殊工时申请条件时,可以申请特殊工时。
6、企业申请了综合工时制,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对员工执行的,是否违法?
违法。企业为弥补疫情防控带来的经济损失,拟实行特殊工时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员工实行。
7、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疫情期间集中休息,后续可以把工时补回来吗?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可以在保证员工休息权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如因疫情原因致使员工在周期内存在较长休息情形的,可以等疫情稍缓后,在同一周期内安排员工集中工作,但需注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合理休息。
8、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疫情期间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计算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