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回顾:
小王于2020年7月26日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他签署。他拿到该劳动合同后觉得内容过于简单,一些入职前谈好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写入其中没有签字,同时要求公司修改合同内容。公司认为小王的修改要求不合理,没有按照他的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此后也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12日,小王从公司离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他的仲裁请求是公司向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审理,仲裁机构未支持他的请求。他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双方对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责任各执一词:公司主张系因小王的过错未予签订,小王则主张系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要件而未予签订。但是,基于小王享有缔约磋商的合法权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依法向小王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法官说法: 结合公司与小王之间就劳动合同签订一事上产生的争议,审理本案的法官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法理评析: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2、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问题上提供了行为规则指引: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落实该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风险。 3、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与约定不一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签?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的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应当如实体现双方的合意,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并有权与对方就合同条款的确定进一步进行磋商。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是考虑到缔约磋商的客观需要,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设置了合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应就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在用工开始前达成合意,最迟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磋商。反复磋商仍不能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能够证明双方就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欠缺,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4、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